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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遊動廣告車輛於每日上午7時至下午9時停放本市所有道路、公有(含委外)路外停車場。



禁止遊動廣告車輛於每日上午7時至下午9時停放本市所有道路、公有(含委外)路外停車場,並自114年6月1日起生效。但經核准之汽車運輸業及共享運具經營業之遊動廣告車輛,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