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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前所有權人是否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用科

需用土地人於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應以書面通知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陳述意見。但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情形者,不在此限。通知所有權人陳述意見,得於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時,一併為之。
(參考法條:土地徵收條例第13條之1、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2、1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