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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攤(鋪)位使用人因身心障礙或年老體弱不能親自經營公有零售市場攤位,如何變更使用人名義予共同生活之配偶或直系親屬,需準備什麼文件?

  • 發布機關:臺北市市場處公有零售市場科

原攤(鋪)位使用人因身心障礙或年老體弱不能親自經營攤位,其共同生活之配偶及直系親屬,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得互推一人向臺北市市場處(聯絡電話:(02)2550-5220)各市場管理員申請辦理變更使用人名義,所須準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原攤位契約書正本。

三、完繳最近三個月攤(鋪)位使用費單據。

四、未積欠所屬市場自治組織之水、電、清潔、管理及各項應分攤費用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申請人一年內二吋相片二張。

六、原攤(鋪)位使用人身心障礙或年老體弱不能親自經營之證明文件(身心障礙手冊、醫療院所證明文件或相關證明文件等)。

七、原攤(鋪)位使用人身分證。

八、與原攤(鋪)位使用人共同生活之家族系統表聲明切結書。

九、原攤(鋪)位使用人及新攤(鋪)位使用人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最近三個月內之電子戶籍謄本(均為現住人口含詳細記事)。

十、申請人以外之原攤(鋪)位使用人共同生活配偶及直系親屬拋棄使用權切結書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經公(認)證申請人以外之原使用人共同生活配偶及直系親屬拋棄 使用權證明文件。


注意事項:

1.自原攤(鋪)位使用人因身心障礙或年老體弱不能親自經營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辦理。

2.申請人年滿十八歲或未成年已結婚且設籍本市市民,且符合一戶一攤原則。

3.申請人為原攤(鋪)位使用人共同生活之配偶及直系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