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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6月30日起修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需因違規記點申請歸責駕駛人嗎?

  • 發布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案件管理課

113年6月30日起,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交通違規僅針對「當場舉發」違規案件記點。

如為「逕行(拍照)舉發」違規案件,不會針對駕照違規記點、不會因為違規記點未辦理歸責而改記車輛違規次數或處2倍罰鍰,故無須因為違規記點而申請歸責駕駛人,請直接繳納罰鍰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