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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6月30日起修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如違規需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或處罰吊扣(銷)駕照,需申請歸責駕駛人嗎?

  • 發布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案件管理課

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3項、第44條第2~4項、第60條第1項…等條款,仍請於應到案日前應到案處所申請歸責駕駛人。

應上道安講習違規案件:如未申請歸責,監理機關將通知車主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車主為公司或未持有駕照,改記車輛違規1次,租賃車則罰租用公司2倍罰鍰。

處吊扣(銷)駕照違規案件:如未申請歸責,將吊扣(銷)車主駕照,如車主為公司或未持有駕照,改吊扣(銷)汽車牌照,租賃車則罰租用公司3倍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