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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龍社區住戶選擇50年使用權遷回方案,其使用權可否移轉?

  • 發布機關:臺北市市場處秘書室

符合以下條件方可移轉:

一、自甲方點交本契約所定房地交予乙方之日起逾5年。

二、受讓人為年滿18歲之中華民國國民。

三、受讓人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於臺北市均無自有住宅。

四、受讓人無刑事案件紀錄。

另住戶與受讓人簽訂之使用移轉契約,連同移轉前已使用期間總合計不得超過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