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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補償費之法令依據為何?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用科

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
(參考法條: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