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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受到家庭暴力案件如何自保?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

(一)可電話撥打113或110報案,受理員警將有立即作為:

1、詢問受害情狀、地點,並填製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2、通報轄區派出所派員前往處理。

3、提醒受害者應保持冷靜,注意維護自身之安全。

4、案發後被害人親自到警察單位報案,受理員警將詢問案件發生經過,詳實填製家庭暴力通報表,於24小時內傳真通知當地的家庭暴力防治中心。

(二)屬非告訴乃論案件或告訴乃論案件被害人提出告訴者,應即予以製作筆錄,並依「警察婦幼安全工作手冊」及「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等相關規定,辦理後續調查、蒐證事宜。

(三)屬告訴乃論案件,被害人如不提出告訴者:

1、應告知被害人得提起告訴之期限、其得行使之權益、救濟途徑或相關機關提供之服務措施,並依需要協助轉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提供後續之輔導與扶助。

2、將相關處理情形註記於員警工作紀錄簿上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