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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之標的為何?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用科

徵收土地時,其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故土地徵收之標的為土地及土地改良物。土地改良物分為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2種。但屬下列情形者,不予徵收:

一、 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要求取回,並自公告期滿之日起15日內自行遷移。

二、 墳墓及其他紀念物必須遷移。

三、 建築改良物依法令規定不得建造。

四、 農作改良物之種類或數量與正常種植情形不相當者,其不相當部分。

五、 其他法律另有規定。

(參考法條:土地徵收條例第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