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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園內可否餵食鴿子或其他鳥類或野生動物?如違反規定,如何處分?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九款規定:「公園內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九、餵食禽鳥、無飼主管領之動物或棄養(含放生)動物。」違者依同條例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外縣市02-27208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