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事情可以在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 發布機關:臺北市大同區公所
區公所調解業務 一、調解範圍 (一)一般民事事件均可調解,但以下民事事件不能要求調解: 1.婚姻的無效或撤銷,請求認領、協議離婚等。 2.違背強制或禁止的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事項,如買良為娼、設賭場等。 3.假扣押、假處分、公示催告、宣告死亡及監護宣告等事項。 4.民事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 5.聲請給付超過法定利率的利息者。 6.關於租佃爭議事件。 7.關於畸零地糾紛。 8.其他法令規定有特別限制者。 (二)刑事事件:以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為限。 二、聲請手續: (一)民事事件:由聲請人向對造人住居所(營業所或事務所)所在地之調解委員會以書面併相關證件資料提出聲請。 (二)刑事事件:由聲請人向對造人住居所(營業所或事務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調解委員會以書面併相關證件資料提出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