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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事情可以在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 發布機關:臺北市大同區公所

區公所調解業務

一、調解範圍

   (一)一般民事事件均可調解,但以下民事事件不能要求調解:

     1.婚姻的無效或撤銷,請求認領、協議離婚等。

     2.違背強制或禁止的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事項,如買良為娼、設賭場等。

     3.假扣押、假處分、公示催告、宣告死亡及監護宣告等事項。

     4.民事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

     5.聲請給付超過法定利率的利息者。

     6.關於租佃爭議事件。

     7.關於畸零地糾紛。

     8.其他法令規定有特別限制者。

   (二)刑事事件:以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為限。


二、聲請手續:

   (一)民事事件:由聲請人向對造人住居所(營業所或事務所)所在地之調解委員會以書面併相關證件資料提出聲請。

   (二)刑事事件:由聲請人向對造人住居所(營業所或事務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調解委員會以書面併相關證件資料提出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