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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因修讀本貸款之碩、博士學位或專技證照,出境 2 年以上經戶政事務所逕為遷出與主動遷出國外者是否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八款」之規定?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青年局

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八款所稱之情形,係指申請人於利息補助受領期間主動將戶籍遷出本市,或申請人因就學、就業、定居、遊學等因素,於利息補助受領期間出境 2 年以上經戶政事務所逕為遷出;惟因修讀本貸款核定之碩、博士學位或專技證照,出境 2 年以上經戶政事務所逕為遷出者,不在此限。但申請人因修讀本貸款之碩、博士學位或專技證照,出境 2 年以上經戶政事務所逕為遷出者,於畢業、完成技術訓練或取證之次日起 3 個月內,應將戶籍遷入本市並將戶籍謄本主動繳交至承貸銀行,逾期即視為有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八款所稱之戶籍遷出本市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