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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監護(輔助)人應如何辦理監護(輔助)登記?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一、申請人:(依戶籍法第35條)
監護登記:監護人
輔助登記:輔助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
二、應備文件:
1、法院監護(輔助)宣告裁定文件。
2、監護人或輔助人身分證、受監護人或受輔助人戶口名簿
3、監護人或輔助人印章(或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