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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龍社區重建後如住戶選擇負擔部分重建費,取得建物所有權,日後可否移轉至第三人?

  • 發布機關:臺北市市場處秘書室

可以,住戶取得建物所有權後可辦理所有權人變更登記,惟須於1個月前以書面通知本處是否優先承購。

住戶選擇負擔部分重建費用,取得新建房屋所有權後,因房屋所有權為住戶所有,住戶可自由處分,惟市府為土地所有權人,故住戶欲移轉房屋所有權時,市府有優先承購權。另本府依土地法第104條訂定臺北市大龍社區大樓土地使用行政契約第13條之約定:「乙方如欲移轉建物所有權者,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甲方是否優先承購,並經甲方與受讓人簽訂土地使用行政契約後,乙方始得辦理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同條第2項約定:「 前項受讓人如非乙方之直系親屬或配偶,其土地使用費依契約第4條收費基準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