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攤販營業許可證,應在臺北市設籍六個月以上,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為限:一、經核准接受救助之低收入戶。二、原發證或登記有案之攤販。三、身體殘障。四、能提出民國73年12月31日以前曾為攤販之具體證明且年滿50歲、無其他收入且家庭賴其生活者。(如果還有其他任何相關問題,請來電洽詢臺北市市場處攤販科,聯絡電話:(02)2550-5220分機2405至2417)
申請攤販營業許可證,應在臺北市設籍六個月以上,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為限:
一、經核准接受救助之低收入戶。
二、原發證或登記有案之攤販。
三、身體殘障。
四、能提出民國73年12月31日以前曾為攤販之具體證明且年滿50歲、無其他收入且家庭賴其生活者。
(如果還有其他任何相關問題,請來電洽詢臺北市市場處攤販科,聯絡電話:(02)2550-5220分機2405至2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