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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承租人死亡,原先承租之攤位是否可以由其子女繼承,須準備甚麼文件

  • 發布機關:臺北市市場處公有零售市場科

是,原則上可由其子女繼承。
依照現行「零售市場管理條例」規定,使用人死亡,其繼承人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互推一人申請變更。惟依現行「臺北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配標租原則」規定,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國軍退除役官兵不得申請攤位承租人名義之變更。
公有零售市場攤商申請攤(鋪)位繼承應準備以下資料:
一、遺眷應提出原承租人(死亡人)之資料:
1.死亡證明書、登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2.原攤位租賃(行政)契約書
二、拋棄人:
1.繼承系統表
2.法定繼承人拋棄繼承權切結書
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繼承人:
1最近三個月租金單收據            
2.身分證正本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戶口名簿影本或最近三個月內申請之電子戶籍謄本(均為現住人口含詳細記事)
4.最近三個月印鑑證明及印章
5.水電費及管理費結清證明(自治會出具證明)
四、保證人:
1.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印章
注意事項:
1.繼承期限不可超過原承租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
2.申請繼承之繼承人在法律上須年滿十八歲且為具有行為能力人
3.繼承人需設籍臺北市且在本市場或本市其他公有市場不可有承租攤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