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攤商越線擺攤,如何處理?

  • 發布機關:臺北市市場處公有零售市場科

請向市場管理員或市場自治會反應,由市場管理員及市場自治會協調整合攤商要求改善;拒絕接受協調改善者,依「臺北市零售市場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及第29條規定,攤(鋪)位及供出售之物品應排列整齊,並不得超越規定界線或占用通道,如違反者,市場處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一日以上三日以下之停業處分,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