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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如於中途轉學、休學或退學應如何處理?如果於寬限期屆滿前休學後復學,寬限期可以延長嗎?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青年局

(一)申請人於寬限期屆滿前因故退學、休學或停止原訓練機構技術學習者,應於 3 個月內主動通知承貸銀行。寬限期自退學或休學生效之日起滿 6 個月屆滿,但最長不得超過原規定之寬限期。寬限期屆滿,即停止青年局利息之補貼並應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二)申請人中途轉學,所轉入之學校不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者,依前款規定辦理。

(三)申請人於寬限期屆滿前復學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承貸銀行申請,經同意後,得繼續享有青年留貸之寬限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原申請日起算之寬限期。

(四)申請本人於申請補助後,有戶籍遷出本市、轉學,或申請人本人、保證人有變更通訊資料等相關事項,應主動通知承貸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