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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之意義為何?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用科

土地徵收乃政府依公權力之運作,國家因公益需要得徵收下列土地,其係基於國家對土地之最高主權,依法定程序,對特定私有土地,給予相當補償,強制取得土地之一種處分行為。

一、 國防事業

二、 交通事業

三、 公用事業

四、 水利事業

五、 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事業

六、 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

七、 教育、學術及文化事業

八、 社會福利事業

九、 國營事業

十、 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

(參考法條: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