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12月25日(含)以後出生之新生兒,臺北市生育獎勵金第一胎將提高到4萬元、第2胎4.5萬元、第3胎以後每胎5萬元。
申請資格:
新生兒於出生後60日內在本市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符合以下條件,可申請生育獎勵金,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1.新生兒之父或母自新生兒出生之日起10個月前至提出申請時,應連續設籍於本市。
2.新生兒之父或母申請時設籍於本市,並自新生兒出生之日起10個月前至提出申請時,連續設籍於新北市、基隆市或本市者,亦視為前項之連續設籍於本市。
備註:
1.上述連續設籍期間,若戶籍遷出本市、新北市或基隆市以外之其他縣市,視為設籍中斷,不符合申請資格。
2.111年12月24日(含)以前出生之新生兒適用修正前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