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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常見消費爭議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Q1:若消費者在110年12月31日前簽訂的合約,應適用新規範還是舊規範呢?

A1:適用於舊規範,本次修訂之「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111年1月1日起施行適用,若是消費者於110年12月31日前與業者所簽訂之合約,則適用於舊規範。


Q2:健身中心契約期間為10年,但有約定使用期間為2年,業者告知消費者2年後就可以無條件解約。但2年後消費者誤以為契約已經結束,但仍被業者繼續扣款,消費者該怎麼辦?

A2:

1. 消費者如果與業者之契約內有「約定使用期間」,於該契約約定使用期間屆滿後終止契約,業者不得收取手續費用、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之期間。

2. 若約定使用期間屆滿,消費者不終止契約,因整份契約期間為10年,倘業者有做到「約定使用期間」屆滿前1個月的通知,消費者可以無條件終止契約;如果消費者沒有向業者完成終止契約程序,則本契約繼續有效,業者確實可以繼續扣款。

3.實際上,定型化契約中只有規定契約須載明起、迄時間,因此消費者在簽約前要再三確認是簽幾年約及相關費用,以確保自身權益。

※提醒:消費者簽約完成後記得向業者拿取契約,並於簽訂契約時確認契約到期日,以免產生爭議。


Q3:消費者請假,業者可以扣款嗎?

A3:消費者如果是因為以下之法定事由,業者應該要在7個工作日內,幫消費者辦理暫停會籍,而且暫停期間不得扣款:

1. 出國逾1個月。

2. 傷害、疾病或身體不適致不宜運動。

3. 懷孕、育嬰、侍親之需要。

4. 服兵役致難以履約。

5. 職務異動或遷居致難以履約。

6. 其他事由致難以履約。


Q4:消費者如果受傷導致不大適合運動,可以跟業者終止契約嗎?會被收取違約金嗎?

A4:會,消費者因受傷而要求終止契約,一般而言會被收取違約金,但在契約期限內消費者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才不會被收取違約金:當消費者因「傷害、疾病或身體不適致不宜運動」向業者暫停會籍,並且因此暫停會籍滿6個月後,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於之後6個月內不能運動者。


Q5:育嬰及侍親要如何定義證明?

A5:

1. 育嬰定義可以參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

2.侍親定義是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65歲以上)或重大傷病須侍奉者,業者可以要求消費者檢具戶籍謄本、重大傷病證明(依刑法第10條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8條規定範圍辦理)。


Q6:消費者於契約到期前,可以提前終止契約嗎?

A6:可以,依據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0點規定,但業者可以向消費者收取手續費(違約金)。


Q7:消費者與健身中心業者簽訂1年契約,業者贈送2個月,並收取入會費1,200元、其他費用500元,促銷方案月為1,000元(原價2,500元),3個月過後,消費者想跟業者提前解約,請問終止契約後該怎麼計算?

A7:

1. 月平均價格為契約總金額除以契約總月數(含所贈與之會籍期間),入會費及其他費用得不列入退費計算範圍。

2. 所以月平均價格為1,000*12/14 = 857元(四捨五入)。

3. 入會費+其他費用不可高於月平均價格之2倍,也就是最高僅能收1,714元。以題目舉例來看,1,200+500=1,700元,未高於1,714元,故符合規定。

4. 手續費(違約金)等於:857*(14-3)*20%=1,885元(四捨五入)。

5. 消費者總共需負+C6:C7擔之金額(包含不定額手續費)為:1,200+500+857*3+1,885=6,156元。

6. 消費者已支付之費用:1,200+500+1,000*3=4,500元。

7. 手續費(違約金)加計應補足之金額為:6,156-4,500=1,656,上限不得超過6,000元

8. 消費者應補繳的提前終止費用為6,156-4,500=1,656元。


Q8:退費要用月平均價格計算,請問月平均價格是要用原價計算還是優惠價格?

A8:依據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5點第3項消費者繳交之第一項費用於終止契約時,其計算退費之基礎價格,應依簽訂契約時所約定之價格。所以當業者用優惠價格簽約時,月平均價格計算就應該依優惠價格計算。


Q9:教練課程業者一定要辦理履約保證嗎?什麼情況不用辦?

A9:

1. 依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18點第1項規定:「業者應就預收費用50%額度,提供履約保障。」

2. 「但按堂逐堂或按月逐月收款者或預收堂數之費用,其累計金額在新臺幣5,000元以下者,不在此限。」,但書規定採「按堂收款」、「按月收款」、「預收費用累計5,000元以下」收費者不需提供履約保障。


Q10:教練課程按月收款不用辦履約保證,請問要如何計算?

A10:

1. 假設消費者向業者購買24堂教練課程(1堂1,500元),期限為3個月,業者如果按月逐月收款者,也就是1個月收取8堂費用,就不用辦理履約保證。

2. 消費者購買50堂(1堂2,000元),期限為5個月,業者如果按月逐月收款者,也就是1個月收取10堂費用,也不用辦理履約保證。

※提醒:由於實務常見消費者因不知其教練課程有期限限制,而衍伸消費糾紛,故建議業者務必於契約中清楚記載期間起迄及過期效果,並請消費者於旁邊簽名確認,以減少日後消費糾紛。


Q11:按月收款有限制堂數嗎?

A11:

1. 依一般消費者使用教練課之頻率,1個禮拜約2到3次,因此原則建議業者販售按月收款之教練課時,1個月課堂上限不得超過8-12堂。

2. 倘業者過度銷售教練課,消費者可以依應記載事項第10點第1項第1款規定無條件解約。


Q12:消費者什麼情況下可以無條件解約?不需要負擔違約金?

A12:

1. 當業者過度行銷教練課,導致消費者累計教練服務契約量(含同一業者不同教練),已達每週平均逾5堂課時。

2. 雙方指定教練無法依約執行業務。但消費者同意替換其他教練者,不在此限。

3. 業者變更履約地點,未經消費者同意。


Q13:消費者很喜歡A教練,當他離職了,消費者可以解除契約嗎?

A13:

1. 消費者必須仔細看契約是否有約定多位教練而非指定單一教練,如果消費者只有指定單一教練,教練離職,則業者不得向消費者收取任何違約金。

2. 如果契約有約定多位或非指定教練教練,消費者想提前終止契約,業者可以收取違約金。


Q14:消費者購買12堂教練課,並已付款12,000元,1堂1,000元,雙方約定3個月逐月分配使用完畢,亦即1個月至少使用4堂教練課。惟消費者於第1個月僅使用3堂課,在第2個月時要求業者終止契約,請問要怎麼計算退還費用?

A14:

1. 退還費用之計算方式,退費應從第2個月剩餘的堂數計算,第1個月未使用之堂數不列入計算,故剩餘堂數為8堂。

2. 如果業者採不定額手續費,等於:8,000*20%=1,600元 (四捨五入)。

3. 業者應退還消費者之金額為(1,000*8)-1,600=6,400元。

※提醒:業者雖可與消費者約定每月最少使用之教練課程堂數,但由於此約定影響消費者權益重大,因此業者需於契約上清楚記載,並建議業者要加強口頭說明,以避免日後產生爭議。


Q15:會員教練課到期後且教練離職,消費者是否可以退費?

A15:依據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11點第1項:「消費者於期限屆滿前,得隨時終止。契約期限屆滿後,未使用剩餘堂數,業者得不予退費」。故消費者仍得請求退費,但業者可選擇退或不退。


Q16:即使按堂的教練課過期也沒辦法退費?

A16:過期就不需要退費,但要確保業者販售之堂數跟月數是否足夠讓消費者上完,如果1個月超過20堂的話,消費者是可以主張無條件終止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