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夏朝:我國戶口查記,有史記載,遠在禹平水土之時。
- 周代:成周一代,於國城外置六鄉六遂,以別人民之屬籍,註記其性別,登下其生死,是即我國戶籍登記及身分登記之創辦,中央體制設大司徒(今之內政部長)掌理全國戶政地政最高長官,另設司民以專管查記業務。
- 秦代:秦代廢封建,置郡縣,不滿萬戶之縣,稱縣長,萬戶以上者稱縣令。按戶數多寡,以定縣之等級。當時政治設施,概以戶口為依據,戶口查記自不待言。
- 漢代:漢代承秦制,中央戶政體制設有戶曹橡、主民戶,頒戶律令。令諸侯及各郡,歲稽人數以冊進,每年八月舉行全面戶口調查一次,以為徵兵課稅依據。
- 晉代:晉代三國訂有戶調法,作戶口查記及賦稅依據。
- 隋代:隋代行均田制,計口授田,戶口因之大增。
- 唐代:唐代戶部掌天下戶口均田之政令。行租庸調稅制,租為田賦,庸為丁賦,調為戶稅。地方則府設戶曹參軍,州設司戶參軍,縣設司戶,專掌戶口冊簿。
- 五代十國:五代時,因亂亡相繼,戶口無詳細記載。
- 宋代:宋代行保甲制,對民戶編組有條不紊,但戶口查記不實。
- 元代:元代立社法,滿五十家或百家立一社,社長按時查點丁戶。將人民分軍籍與民籍,軍籍應徵為兵。
- 明代:明代戶部掌管戶政,地方由布政司,府縣分別主管。洪武元年定賦役黃冊,其黃冊之編審方式,以戶口為緯,以職業為經,區分為民戶、軍戶、匠戶三種。因上戶部者冊面為黃紙,故稱黃冊,查記制度頗具規模。
- 清代:清代順治元年訂頒戶口之法。乾隆定保甲法,令保甲人員負查報戶口之責,保甲冊籍分為「循」「環」兩冊,循冊存縣,環冊交還保正,以備隨時登錄增減事宜。當時係里坊廂制與保甲制併行,是即我國戶政,在清代已形成兩個系統,亦如今之戶籍登記與警察戶口。光緒三十四年民政部奏頒戶口調查章程,規定調查事宜。宣統三年訂戶籍法草案未及頒行而清已亡。
- 民國:民國20年12月國民政府公佈戶籍法,民國23年6月內政部發布戶籍施行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