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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的印鑑制度始於日據時期明治32年(清光緒25年,西元1906年),以行政命令(台灣總督府府令第42號)發佈「印鑑規則」,由不動產所有人向管轄不動產所在地之登記所辦理印鑑登記。光復初期,戶政沿用日據時期規定,由警察機關接辦,民國35年則改由鄉鎮市公所負責辦理戶籍登記業務,至民國62年7月隨著戶籍法修訂,設立戶政事務所負責辦理戶籍登記業務,印鑑登記及證明核發開始,由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業務迄今。

 

印鑑條第一代36-81年.第二代81-96年.現行版96年迄今

印鑑條歷史演變